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闽政文〔2005〕332号),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源头防治腐败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省级网上竞价采购办法,规范采购行为,推进网上竞价采购过程更加公平、公正,推动竞价更加充分、有效,促进网上竞价采购结果性价比更优,现将有关网上竞价采购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竞价采购实施范围
(一)部分一般通用办公设备及材料
省级各单位采购《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项目中的一般设备(包括摄影、摄像机、计算机、投影仪、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空气调节设备)以及复印纸、打印纸,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15万元(不含)以下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实行网上竞价采购;一次性采购金额15万元(含)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以上货物如单件采购金额在1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省政府采购中心认定,也可按本《通知》规定实行网上竞价采购。
(二)公务车辆
省级各单位采购《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属控购的汽车(包括警务车辆),按照本《通知》规定实行网上竞价采购(采购单位需要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也可实行公开招标)。非控购汽车、摩托车一次采购金额50万元(不含)以下的实行网上竞价采购,一次采购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二、网上竞价采购程序
(一)采购单位提交网上竞价采购需求
采购单位按照单位预算确定的采购项目,在进行市场询价、充分比对的基础上,提出采购项目的最高限价、功能需求、数量、供货期、售后服务等采购需求,提交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单位在制定网上竞价采购需求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注意以下问题:
1、规范网上竞价最高限价的制定
采购单位采购计算机、打印机、传真及多功能一体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等品目时,应按照《福建省省级部分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一览表》(闽财购〔2009〕5号)的规定,在相应级别的最高控制价以下,以低于市场价格水平,制定采购最高限价。采购单位制定的最高限价应包括产品报价及与产品配套的标准售后服务、维护费用。
2、规范需求指标的编制
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货物的共性指标、功能提出技术、功能需求,涉及技术、商务的条款应按照通用商用标准制定(售后服务的年限要求应按照国家或行业商用标准的维保范围设定)。不得提出倾向性要求及设定不合理资格条件(如重量、体积、防晒、开关位置)(如设定采购货物的重量、体积、开关位置等)排斥竞争或变相指定供应商。为保证网上竞价更加充分,采购单位在提出采购需求时如需指定品牌,须在同一最高限价前提下选定三个(含)以上功能相近的品牌作为网上竞价对象(控购汽车项目除外),提出的技术、商务等指标须为选定的三个(含)以上不同品牌的共性指标。
省政府采购中心要对采购单位提交的采购项目最高限价、技术指标、售后服务等需求进行审核。对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需求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采购单位进行调整;对供应商提交的竞价投标文件,应当依照采购需求对响应程度予以核定。同时,根据日常工作需要,省政府采购中心可制定网上竞价品目通用技术及服务指标编制指引,引导采购单位规范网上竞价采购需求的制定。
(二)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告采购需求并接受竞价
省政府采购中心将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需求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fjzfcg.gov.cn)和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http://www.fjgpc.cn)上公告两个工作日。符合采购需求的潜在供应商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进行竞价,供应商提交的报价必须低于公告最高限价的3%(不含)以上,否则,视为无效报价。在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有效的前提下,投标报价最低者中标(报价相同的,以报价时间优先者中标)。
(三)竞价结果确认及公告
网上竞价公告期满,省政府采购中心应以成交结果通知书等方式书面通知采购单位。同时,将参与竞价的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和中标、成交结果等信息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fjzfcg.gov.cn)上公告,采购结果公告不得少于一个工作日。
网上竞价公告期满,若无两个(含)以上不同品牌(采购单位在提出采购需求时指定品牌的,在采购单位选定的品牌范围内)供应商参与报价,或参与竞价的供应商报价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网上竞价无效,省政府采购中心应以书面方式通知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应调整采购需求后再进行网上竞价。
三、网上竞价结果无效的处理结果无效的情形
为保证竞价采购竞争更加充分,防止垄断价格及货源、排斥竞争的行为,在网上竞价采购过程中,供应商、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竞价结果无效,责令采购单位限期改正,对采购单位予以警告;,对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一年以内禁止参加网上竞价采购活动:
(1)采购单位通过设定技术服务特殊条款、提出特制机型或特供机型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设定具有倾向性或者不合理的技术指标、商务等特殊条款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排斥竞争或变相指定供应商的;
(2)参与竞价的投标供应商采取串标、围标等手段谋取中标的;
(3)参与竞价投标的供应商与采购单位串通,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4)参与竞价的投标供应商采用厂商报备等做法,垄断价格、货源的;
(5)参与竞价的投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采购单位要加强对竞价采购工作的管理,特别是在采购需求制定、合同签订、验收付款等环节,杜绝提出倾向性采购需求、指定特定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采购合同、设定高技术配置需求而降低实物验收标准及不按竞价文件设定的条款擅自提高验收标准等行为。
供应商参与网上竞价项目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所投机型均应当为市场的主流机型。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省政府采购中心将不予退还其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以内禁止参加网上竞价采购活动。
四、网上竞价采购权益维护
为维护网上竞价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合同双方当事人及时履约,网上竞价采购结束后,省政府采购中心凭采购单位的验收凭证,方可将中标供应商竞价保证金退回。
网上竞价采购过程中,当事人对竞价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询问,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及时作出答复;如当事人发现可能存在违规行为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询,同时也可以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或书面方式向省财政厅举报(举报电话:87097655、87097176[传真])。供应商认为网上竞价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依法向采购人及省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五、网上竞价采购政策功能要求
网上竞价采购项目均要严格按照支持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等有关政府采购政策执行,省政府采购中心要认真审核,以利以上政策落到实处。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0年8月10日起执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部分项目实行网上竞价采购的通知》(闽财购〔2008〕32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