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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0-03-02
闽财购〔2009〕50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的战略部署,加大对我省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我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我省实际,就政府采购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中小企业是推动经济增长、缓解就业压力、优化经济结构和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扶持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对于保持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支持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坚持同等优先的实施原则
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同等优先的原则,购买我省中小企业(包括生产商、销售商)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服务。我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其认定标准按照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三、明确实施范围和方法
(一)实施范围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暂不包括电梯、车辆、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在实行招标采购过程中,应当优先采购我省中小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服务。采用非招标方式(不包括网上竞价)采购的项目参照招标采购的优惠方法执行。
(二)实施方法
招标采购单位(包括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下同)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增加优先采购我省中小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服务的评审因素(包括加分及价格扣除幅度的具体条款),不得设置限制、歧视或排斥中小企业参与投标的不平等条款。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对参与投标的我省中小企业产品或服务一次性分别给予价格评标项和商务评标项标准总分值4%的加分;若我省中小企业所投产品同时属于中央或省级节能、环境标志或自主创新产品中一项或多项的,还可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二)》(闽财购〔2008〕31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二)》)的规定,按照获得认定的类型(中央、省出台的同类型加分因素不重复计算)可分别获得对应比例的加分。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对我省中小企业投标产品或服务一次性给予该产品或服务投标报价总金额3%的价格扣除;若我省中小企业所投产品同时为中央或省级节能、环境标志或者自主创新产品中一项或多项的,还可根据《补充通知(二)》的规定,另外获得相应比例的扣除。
投标供应商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企业划型标准的,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福建省税务机关出具的参与投标时最近月份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及相关申报明细表中显示的投标人企业所缴社保的职工总人数,或福建省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人员总人数作为判定是否属中小企业的依据。中小企业与非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的,不适用中小企业优先采购的优惠条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审查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对所投产品为我省中小企业产品的,应根据招标文件设置的评审因素,给予加分或价格扣除。
四、加强指导和服务
招标采购单位依法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及时在省级(含)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采购信息,为我省中小企业提供公平的参与机会。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加强市场开拓服务,指导我省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等活动,为中小企业获得采购合同提供引导和服务,促进区域性中小企业产品市场的形成。
附件: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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