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二)
2008-12-15
闽财购〔2008〕31号
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和项目实施操作程序,现对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和项目招标实施指引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采购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采购要求,但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或者排斥、限制潜在供应商的内容。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在提交的投标文件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的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
二、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对所有参与评标的因素制定相应的评分标准。参与评标的因素应进行细化,设定相应的定性定量标准,不得出现“先进性、稳定性、成熟性、市场认可度或产品的品质、档次”等不定性的模糊表述。
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属于商务部分评标要素,不得作为技术部分评标要素。
招标文件中若需要供应商提供样品的,样品分分值不得超过技术部分总分值的20%;若需进行演示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演示的方案,演示分分值不得超过技术部分总分值的20%。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增加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的评标因素和价格扣除幅度的具体条款。评委会成员应认真审查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所投标产品为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清单中的产品,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并提供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
属于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清单内的产品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或优先采购,同一合同包中同时获得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认证的,在总分值或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拥有认证数量最多的产品应优先采购。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若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报价总金额低于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20%(含20%)以下的,将分别给予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价格评标项和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4%的加分;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20%-50%(含50%)的,将分别给予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在价格评标项和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6%的加分;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50%以上的,将分别给予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在价格评标项和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8%的加分。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报价总金额低于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10%(含10%)以下的,将给予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每个单项报价3%的价格扣除;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10%-30%(含30%)的,将给予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每个单项报价6%的价格扣除;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30%-50%(含50%)的,将给予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每个单项报价8%的价格扣除;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报价总金额超过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50%以上的,将给予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每个单项报价10%的价格扣除。
采用性价比法时,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报价总金额低于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20%(含20%)以下的,将给予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每个单项报价4%的价格扣除;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20%-50%(含50%)的,将给予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每个单项报价6%的价格扣除;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50%以上的,将给予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每个单项报价8%的价格扣除。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针对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制作统一的加分或价格扣除表,以便评委计算投标供应商最终得分,评标主持人必须对评委的评分结果进行再次复核并在统计表上签字。
四、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资格有要求的,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国家标准或要求设置,如果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要求的,要按照相关部委出台的行业标准和要求进行设置,除此之外的各种认证不得作为资格条件或商务部分的评标因素。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投标供应商外的第三方为投标供应商提供专项证明材料。投标供应商应对所提供的证明或佐证材料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其投标无效,并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五、为保证合同有效执行,采购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的投标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可以支票、履约担保书或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收取时间应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履约完应及时退还保证金,具体的事项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
六、若在招标文件公告期间,投标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有疑义的,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调查、核实基础上7个工作日内必须作出书面答复,并且须将质疑答复函抄送省财政厅。
七、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中可能造成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的事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提醒评标委员会就相关事项要求投标供应商作进一步的说明,并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书面向投标供应商发出要求澄清函,投标供应商应在限定时间内进行书面澄清确认。
八、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以及被废标投标供应商的废标原因。
本通知从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公开招标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
二00八年十二月八日
主题词: 货物 服务 项目 招标 文件 编制 通知
抄送:财政部国库司、省监察厅综合监察室、各设区市财政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8年12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