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部分项目实行网上竞价采购的通知
文号:闽财购〔2008〕32号 2008-12-15
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闽政文[2005]332号)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现行的网上竞价采购办法,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现将有关网上竞价采购事项通知如下: 一、 范围与采购方式: (一)省级各单位采购《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项目中的一般设备(包括摄影、摄像机、计算机、投影仪、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空气调节设备)以及复印纸、打印纸,一次采购1万元(不含)以上,15万元(含)以下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实行网上竞价采购;超过15万元的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以上货物如单件超过15万元的,经省政府采购中心认定,也可按本《通知》规定实行网上竞价采购。 (二)省级各单位采购《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属控购的汽车(包括警务车辆),按照本《通知》规定实行网上竞价采购(采购单位认为需要公开招标的,也可实行公开招标);非控购汽车、摩托车一次采购在50万元(含)以下的实行网上竞价采购,超过50万元的非控购汽车、摩托车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二、网上竞价采购程序: (一)采购单位按照单位预算确定的采购项目,在进行市场询价的基础上,提出最高限价、功(性)能需求、数量、供货期、售后服务等采购需求,提交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单位可根据所要采购货物的共性技术、功能提出技术需求,如要指定品牌,须在同一最高限价前提下选定3个(含3个)以上的功(性)能相近品牌为网上竞价对象{控购汽车(包括警务用车)可只选定一个品牌}。省政府采购中心要对以上需求进行审核,发现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需求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采购单位进行修改。 (二)省政府采购中心将采购单位提出的需求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fjzfcg.gov.cn)和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http://www.fjgcp.cn)上公告两天,同时供应商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进行竞价,供应商提出的价格必须低于公告的最高限价3%(不含)以上,否则,视为无效报价。在符合功(性)能需求、供货期、售后服务等采购需求且报价有效的前提下,按价格最低者中标(若报价相同者,以报价时间优先者中标;若只有一家供应商参与竞价的,该供应商中标)。 (三)公告期满,如无供应商参与报价,省政府采购中心应以废标通知书等方式书面通知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可重新调整需求后再行网上竞价采购。采购单位也可以凭省政府采购中心书面通知,直接以不高于公告的采购单位最高限价且低于3%(不含)以上向符合需求的供应商购买(包括同城或异地的直销、大卖场、电子商务等方式),并凭省政府采购中心书面通知和发票报销,视同政府采购。 (四)参与竞价的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和中标结果等信息应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fjzfcg.gov.cn)公告,中标结果应当至少公告一天。 三、采购单位要加强对这项采购工作的管理,避免出现通过设定技术、服务等特殊条款垄断价格、货源,排斥竞争以及设定高技术配置需求而放低实物验收标准等现象发生,并及时与中标的供应商签订合同。 四、网上竞价采购过程中,如出现违规行为,可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同时也可通过福建政府采购网或书面及传真方式向省财政厅举报(联系电话: 87097399、87097176[传真])。 五、所有网上竞价采购均要严格按照支持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有关政府采购政策执行,省政府采购中心要认真审核,以利以上政策落到实处。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省级计算机等一般设备实行网上竞价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购[2007]31号)、《省级空气调节设备实行网上竞价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购[2007]44号)、及《关于省级公务车辆实行网上竞价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购[2006]38号)同时废止。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8年12月11日印发
抄送:财政部国库司、省监察厅监察综合室、各设区市财政局
主题词:政府采购 项目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