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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促进我省产品市场开拓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0-03-02
闽财购[2009]13号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文件

 
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经贸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省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切实提升我省企业及产品在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力和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保持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工业产品开拓市场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8〕19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政府采购促进我省产品开拓市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推进我省产品市场开拓对于为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保持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意义,顾全大局、积极作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我省产品开拓市场的政策措施。
各级财政、经贸部门要加强与监察、发展改革、建设、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协调合作,加大对大宗采购项目采用我省产品情况的督查力度,切实做好政府采购促进我省产品市场开拓工作。
二、部分采购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对《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系统集成、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印制品、制服及相关用品、家具以及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彩电、工程照明设备等品目,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经设区市以上财政部门批准,采购单位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招标采购单位(包括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下同)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采购以上品目时,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招标采购单位对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本省投标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邀请,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受邀投标供应商参与投标阶段按照公开招标的程序和相关规定执行。
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以上品目时,可委托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可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三、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资格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管理,完善供应商库的入库管理和清出机制,强化对入库供应商的服务,引导入库的我省企业及时掌握采购项目信息。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对恶意低价中标、中标后以次充优、减少售后服务内容、延长响应时间的供应商记“不良记录”,并限制其在一定时期内进入我省政府采购市场。
四、持续扩大我省节能、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清单范围
在《福建省节能、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基础上,省级财政、经贸等相关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相关产品的认定标准、评审方法、公示制度和更新机制,加强对清单产品的动态管理,持续将符合认定标准的产品纳入清单并使之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
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产品的检验、认证和推荐工作,不断扩大我省节能、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清单的范围,鼓励更多本省企业产品积极参与相关部门的认定,争取纳入中央级或省级清单,以便在参与政府采购过程中享受同等优先待遇。同时,要督促进入《清单》范围的生产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检验等要求,确保产品性能和质量持续稳定。
五、改进跟单采购实施办法
扩大跟单采购实施范围。将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项目可实行低价跟单采购,扩大至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公开招标数额标准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
延长跟单采购可参照采购结果的时限。将跟单可参照的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公布的30个日历日内相同产品的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延长为6个月内的中标或成交结果,扩大跟单采购可参照范围,方便单位采购本省产品。
六、强化招标文件中优先采购的要求
招标采购单位在实施具体采购项目时要增加支持节能、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的评审因素,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对《清单》内节能、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的优惠条款。通过对纳入《清单》的产品予以一定幅度的加分或价格扣除,实现同等优先采购。同时,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充分考虑本省企业运输成本低、熟悉本地情况、服务响应时间短、沟通交流方便、应急处理能力强、可到现场监督检查等优势,合理设置评分要素及分值,充分发挥本省企业的地缘优势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实施         意见 
抄送:省政府采购中心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9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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