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价人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生产招标货物及提供服务的生产厂商或经销商,须提供合格有效包括能说明经年检合格的内容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报价人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报价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投标人为经销商的,应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投标人为制造商的,应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投标货物如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的,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含注册登记表); (4)一个报价人只能提交一个询价响应文件。但如果报价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报价: 1)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2)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3) 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5)报价人不得与本次询价采购项下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它文件的公司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包括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注:上述第(2)-(4)点资格标准须提供报价人的资格声明,另报价人提交以上文件或证明的所有复印件应是最新(有效)、清晰、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报价人公章(非报价专用章或业务章等,以下同),原件备查,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