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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第一医院智能化血液相容判读一体机等设备采购项目
  发布日期:2022-09-07
项目概况
福州市第一医院智能化血液相容判读一体机等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福建盛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湖东路79号福建外运大厦七层)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09月28日 09点45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FJSXZB2022122
项目名称:福州市第一医院智能化血液相容判读一体机等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45.9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45.9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采购包
品目号
采购标的
允许进口
数量
品目号预算
采购包预算
采购包最高限价
投标保证金
1
1-1
智能化血液相容判读一体机
1台
17.6
17.6
17.6
0.17
2
2-1
血浆解冻仪(融浆机)
1台
9.5
9.5
9.5
0.09
3
3-1
生物安全柜
4台
18.8
18.8
18.8
0.18

 
合同履行期限: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进口产品,不适用于(本项目)。节能产品,适用于(本项目),按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执行。环境标志产品,适用于(本项目),按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执行。信息安全产品,适用于(本项目)。小型、微型企业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2020〕46号),适用于(本项目)。监狱企业,适用于(本项目)。促进残疾人就业 ,适用于(本项目)。信用记录,适用于(本项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投标人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投标人应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分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以下简称:“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应为其通过上述网站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2)查询结果的审查:①由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上述网站查询并打印投标人信用记录(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小组的查询结果”)。②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与资格审查小组的查询结果不一致的,以资格审查小组的查询结果为准。③因上述网站原因导致资格审查小组无法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的(资格审查小组应将通过上述网站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时的原始页面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以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为准。④查询结果存在投标人应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详见“六、其他补充事宜”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年09月08日  至 2022年09月22日,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建盛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湖东路79号福建外运大厦七层)
方式:异地购买招标文件者,按公告提供的开户名、开户行、账号电汇相应的金额到本公司账户,同时将电汇底单复印件及贵公司所需购买的招标文件编号、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传真、邮箱和公司地址一并填写清楚后传真(0591-87600010)或发送至电子邮箱(fjsxzb@163.com)至本公司。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且不予以书面通知招标文件补充内容等(若有)。
售价:¥1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09月28日 09点45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2年09月28日 09点45分(北京时间)
地点: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79号福建外运大厦7层福建盛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厅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资格审查的范围及内容:投标文件(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具体如下:
  (1)“投标函”;
  (2)“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
   ①一般资格证明文件:

明细
描述
(1)单位授权书
①投标人(自然人除外):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 ②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本授权书。
(2)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①投标人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3)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
①投标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投标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 b.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c.无法按照以上a、b项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投标人(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投标人),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
(4)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
①投标人提供的税收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凭据复印件。 b.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当月的税收凭据复印件。 c.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凭据。
(5)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
①投标人提供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 b.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当月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 c.投标截止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
(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若有)
①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提供本声明函。 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可不提供本声明函。
(7)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①重大违法记录: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件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8)信用记录查询结果
①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为本项目投标截止当日。 ②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③信用记录的查询:由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上述网站查询并打印投标人的信用记录。 ④经查询,投标人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9)中小企业声明函(以资格条件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时适用 )
①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特定资格条件。 ②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③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进行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④以联合体形式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时,还需提供《联合体协议》。 ⑤以合同分包形式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时,还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10)联合体协议(若有)
①招标文件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的,投标人应提供本协议;否则无须提供。 ②本协议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载明的格式提供“单位授权书”。

 
※备注说明
a.投标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供上述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格式可参考招标文件第七章提供。
b.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②.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包:1

明细
描述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①投标人为制造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进口产品除外);投标人为经销商的,投标货物若属于三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二类医疗器械,也可提供《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备案凭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一类医疗器械,则无须提供此项;②投标货物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有注册登记表应提供)。所有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并按《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执行。1、须根据项目所属类型按通知的规定提供相应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2、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根据提供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 3、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根据提供的声明函进行认定。 4、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函须为原件。※若此内容与本招标文件其他章节内容有冲突,则以此内容为准。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声明及证明材料。其他资格项目已提供的可不重复提供。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判断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包:2

明细
描述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①投标人为制造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进口产品除外);投标人为经销商的,投标货物若属于三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二类医疗器械,也可提供《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备案凭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一类医疗器械,则无须提供此项;②投标货物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有注册登记表应提供)。所有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并按《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执行。1、须根据项目所属类型按通知的规定提供相应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2、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根据提供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 3、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根据提供的声明函进行认定。 4、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函须为原件。※若此内容与本招标文件其他章节内容有冲突,则以此内容为准。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声明及证明材料。其他资格项目已提供的可不重复提供。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判断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包:3

明细
描述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①投标人为制造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进口产品除外);投标人为经销商的,投标货物若属于三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二类医疗器械,也可提供《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备案凭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一类医疗器械,则无须提供此项;②投标货物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有注册登记表应提供)。所有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并按《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执行。1、须根据项目所属类型按通知的规定提供相应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2、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根据提供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 3、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根据提供的声明函进行认定。 4、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函须为原件。※若此内容与本招标文件其他章节内容有冲突,则以此内容为准。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声明及证明材料。其他资格项目已提供的可不重复提供。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判断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3)投标保证金。
2.获取招标文件、缴交及退还投标保证金联系方式:陈女士0591-88012899
3.电子邮箱:fjsxzb@163.com
4.账户信息:

购买招标文件、缴交投标保证金账户
开户名称:福建盛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福州分行
银行账号:7341 0101 826 0022 7015
特别提示
1、投标人应认真核对账户信息,将投标保证金汇入以上账户,并自行承担因汇错投标保证金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2、投标人在转账或电汇的凭证上应按照以下格式注明,以便核对:“(招标编号:***、合同包:***)的投标保证金”。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福州市第一医院     
地址:福州市台江区达道路190号        
联系方式:施婷0591-6352623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福建盛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湖东路79号福建外运大厦七层            
联系方式:蓝斌、林霞、黄季红、蓝茂珍0591-8350852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蓝斌、林霞、黄季红、蓝茂珍

电 话:  0591-83508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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